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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 【字体:
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4    

  (通讯作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业农村保险部/乡村振兴保险部,博士、高级经济师;

  我国是世界第一水产养殖大国。水产养殖业是我国养殖业的重要分支,更是渔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我国渔业总产量和总产值的80%以上。《2021年全国渔业经济统计公报》显示,全国水产养殖面积7009千公顷,全国淡水和海水养殖产值11775亿元,养殖产量5394万吨,占世界水产养殖总量的60%以上(农业农村部,2022)。水产养殖按水域性质分为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淡水养殖水域主要包括池塘、湖泊、水库、河沟、稻田养殖等,海水养殖水域包括海水围塘、海洋滩涂、浅海和海上养殖等。在养殖方式上,淡水养殖方式主要包括池塘、网箱、围栏、工厂化养殖等,海水养殖方式主要包括池塘、普通网箱、深水网箱、吊笼、筏式、底播等(张成 等,2013)。按养殖对象则可分为鱼类、虾类、贝类、蟹类和藻类栽培等,其中淡水养殖以养殖传统四大家鱼、南美白对虾、河蟹、罗非鱼和甲鱼等特种养殖品种为主,海水养殖主要以沿海地区藻类、对虾、贝类、海水鱼类等为主。我国水产养殖品类繁多、生产方式复杂多样,易受自然灾害、疾病疫病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且规模化程度偏低,依然存在大量的小规模个体养殖户,导致我国水产养殖业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三高”特点突出,对保险的市场需求一直比较旺盛。水产养殖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可有效转移分散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的自然灾害、疾病疫病、市场价格波动等各类风险,有力补偿灾后损失,促进再生产,提高水产养殖业抗风险能力,对推进我国水产养殖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长期以来受承保理赔技术专业性强、赔付风险高、缺乏财政保费补贴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影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发展缓慢,广大养殖生产者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因此,现阶段促进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发展、加快解决制约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强化水产养殖业风险保障,迫在眉睫。

  我国的水产养殖保险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的。自1982年第一单商业性水产养殖保险落地,我国水产养殖保险至今已走过40年的历程。1987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农业部合作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业务,随后在局部地区形成了一定规模,但由于制度安排有缺陷、科技水平有局限、研发投入不足,业务风险失控,水产养殖保险赔付率过高而逐渐停办,此后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基本停滞(张成 等,2013)。20世纪90年代中期,渔业管理部门开始探索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并于1994年成立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2007年经民政部批准改名为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依托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渔民和船东开展互助保险,零星开展了少量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自2007年中央财政启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渔业发展的相关政策部署,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我国农业保险体系中,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较快发展,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加快了开办水产养殖保险的步伐,在保障水产品市场稳产保供、促进渔业现代农业发展和渔民增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水产养殖保险尚未被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只是在一些水产养殖资源较丰富的地区被列为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总体业务覆盖面仍很低。

  从经营模式来看,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的经营模式有商业保险模式和互助保险模式两类(张成 等,2013)。商业保险模式依托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当前已成为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开办的绝对主力军;互助保险模式依托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和各地渔业互保协会进行,同时福建、浙江等部分省份渔业互保协会与各商业保险公司省级机构也建立共保机制来分散风险。2022年2月,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筹建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后续将由其来代替现有渔业互保协会来承接包括水产养殖保险在内的渔业保险业务。

  从业务规模来看,2021年末全国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规模超过21亿元。商业保险公司方面,2021年末我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各商业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超过19亿元,总体业务保持较快增长、增速超过30%,提供的风险保障超过300亿元,其中广东、湖北、江苏、安徽、湖南五省的水产养殖保险保费均超过1亿元、居前五位,浙江、上海、大连、河南、四川的保费规模位于5000万~1亿元;渔业互保协会方面,2021年水产养殖保险保费收入超过2亿元,提供的风险保障超过30亿元。

  从产品情况来看,目前各商业保险公司已开发报备水产养殖保险产品数百个,主要标的涵盖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和海水养殖品种或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繁育的苗种。其中淡水水产养殖保险的业务规模和产品数量要远高于海水养殖保险,在水产养殖保险业务中的保费占比超过80%。产品类型以补偿水产品死亡的传统损失补偿型产品为主,兼顾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等创新型产品。近年来创新型水产养殖保险产品的数量和保费规模占比呈逐年增长趋势,涌现出江苏省内塘螃蟹水文指数保险、广东省揭阳市鲍鱼苗台风灾害及价格指数综合保险、广西金鲳鱼和对虾风力指数保险、海南罗非鱼收入保险、大连市水产制种保险等一批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产品,尤其是各类水产养殖相关气象指数保险产品得到了较好推广,创新意识进一步提升。产品类型则以地方政策性产品为主,占比70%以上,商业性产品为辅,各地财政补贴比例差异较大,平均为60%左右。单位保险金额通常参照种苗购买成本、饲料成本等实际养殖成本的一定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从再保险保障来看,水产养殖保险已被纳入各商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整体成数分保保障范围,向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按20%的分出比例进行成数分保;部分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还向其他再保险人购买了商业性成数分保或商业性赔付率超赔分保,但因业务赔付率高的影响,总体再保险成本高于其他农业保险业务。

  总体来看,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现阶段存在较多制约因素,如承保和查勘定损难、风险单位大、赔付水平高、专业技术要求高等,导致业务发展滞后,保险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等作用发挥不充分。这不仅与水产养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不匹配,也与广大水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不相符,导致水产养殖业的灾害和疾病风险、价格风险等无法转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近年来受资源环境约束,水产养殖在我国渔业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保险的市场需求逐步凸显。由于水产养殖保险标的物所处的特殊水环境及人工水产养殖本身的问题,较难测定水产养殖保险面临的各类风险,容易发生大多数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的情况,使商业保险公司不敢轻易涉足水产养殖保险相关业务。长期以来,我国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保险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保费规模非常有限,风险保障体系薄弱,与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地位和要求不相适应。2021年末,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规模仅21亿元左右,与水产养殖业的产值规模11775亿元以及与农业保险保费965亿元的发展规模相比,我国水产养殖保险的总体规模极小、覆盖面极低,远远滞后于农业保险整体发展,防范和化解水产养殖风险的保障功能发挥还远远不够。

  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规模位居前列的省市分别为广东、湖北、江苏、安徽、湖南、浙江、上海和大连等,但山东、福建、广西、四川、江西、海南等省份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规模还比较有限,区域业务发展不平衡影响了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全面开展与推进。客观上这与区域水产养殖资源禀赋情况、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重视程度等存在关联,但在很多有水产养殖资源的省份,水产养殖保险业务总体还未大规模开办,仍处在小范围试点中。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品种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覆盖面不断提高,中央财政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资金也逐年增加,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水产养殖业作为重要农产品生产的产业之一,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中央和地方暂无充分的财政政策支持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发展,造成各地开办积极性普遍不高。已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地方财政保费补贴支持的地区往往受制于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保障水平低,覆盖范围小,水产养殖保险难以得到全面推广。此外,水产养殖户保险意识相对不足,保费支付能力有限,有效保险需求还有待培育。

  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产品供给总体偏少,还不能满足养殖户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一方面,保险险种总体较少,以淡水鱼类、螃蟹和小龙虾为主,保障范围没有涵盖多个养殖品种,且承保责任相对有限(袁浩天,2021)。虽然近年来气象指数类水产养殖保险产品数量有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水产养殖保险产品查勘定损难题,推动了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保险责任通常为高温、低温、风灾、干旱、洪涝等某一种特定的气象灾害因子,风险保障不够全面;与此同时,价格指数类保险产品数量少,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保障不足。另一方面,产品条款合理设计和科学定价难度比较大。不同品种的水产品生产特点及所面临的风险程度差异较大,其费率和条款的制定需依赖丰富的基础数据和资料(袁建华,2012)。但我国水产养殖相关生产数据和历史损失数据积累不足,产品设计、费率定价和理赔标准的制定面临较大挑战。

  水产养殖专业性强,各类水产品及不同养殖模式在生物学特征、饲养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因此,保险业务的承保验标和查勘定损方法、难度及准确性也不相同。水产养殖保险是农业保险中最为复杂的险种,对保险公司开办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的技术要求非常高,主要表现为:一是水产养殖标的种类和养殖方式多样,生产技术和条件以及生活环境特殊,导致养殖标的数量的确定缺乏依据,且现阶段科技运用不充分,缺少快速、准确确定水产品养殖数量的科学方法,往往只能通过参考喂料采食数据、养殖记录等信息来进行估算;二是准确确定出险原因难度大,判定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需要依赖专业性的水产养殖知识,必要时还需要专业的检测机构予以鉴定;三是在发生部分死亡或流失的情况下,很难直观准确地核定损失程度,定损比较困难,现行实务中常用的称重法、清池法、抽样法或投饵观测法等,不仅操作难度大,而且存在偏差;四是疾病、高温、洪水等原因往往导致发生风险事故比较集中,理赔工作量很大(陈倩 等,2013),如果不及时查勘定损,死亡标的可能很快会腐烂。此外,我国水产养殖保险发展历程较短,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保险公司水产相关的专业人员也很欠缺,管理不同标的及灾害种类的专业性方面有待提升,切实有效的精细化承保理赔实务操作规范还有待构建。

  水产养殖保险的经营难度大、赔付率高是业内公认的事实。在水产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养殖位置、养殖数量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突出,加之保险公司的技术防范手段不足,导致水产养殖保险道德风险高、赔付率高企。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有的损失不是由单一因素造成的,出险原因究竟是自然灾害或疾病疫病,还是养殖密度过大、投喂不当等人为原因难以厘清;我国养殖生产者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以散户为主,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较弱,很多养殖户没有建立规范的养殖日志或生产档案,保险公司难以控制、监督道德风险(张成 等,2013)。再加上承保和查勘定损等工作量大,保险运营成本相对高企,导致业务亏损,造成“不保不赔、多保多赔”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部分基层经营单位对水产养殖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量和效益问题存在畏难情绪,展业积极性偏低。

  农业巨灾特性明显,农业保险风险单位大,水产养殖保险也不例外。水产养殖所在的水域环境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洪水、台风、高温、疫病等单一风险事故损失可能影响的范围很广,损失区域很可能跨区县、地市,甚至跨省,有可能在更广阔的空间范围引起更多的伴生灾害,从而造成大范围、大规模的损失,形成巨灾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准确计量单一灾害损失,保险赔付可能大幅超过保费收入,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影响保险公司甚至整个行业的稳定经营。现阶段我国水产养殖业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和疾病疫病的能力较弱,市场化运作模式下水产养殖保险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财政支持、多主体参与的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不利于水产养殖保险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为推动我国水产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保险市场化风险分散机制的作用,加快推动我国水产养殖保险发展,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范围。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支持不足是目前制约我国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发展的重要瓶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将水产养殖保险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补贴范畴的条件不断成熟,有助于增强水产养殖户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促进我国渔业产业现代化发展。建议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水产养殖保险的补贴力度,在保费补贴、技术支撑、防灾防损等方面出台配套性措施。若短期内中央财政补贴政策落地难度较大,也可考虑将其纳入中央财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以奖代补业务范畴,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共同引导推动各地方政府加大水产养殖保险政策支持力度,科学制定保费补贴政策和业务承保方案,扩大地方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覆盖面,提升风险保障程度,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积极性,确保养殖户的风险保障需求得到满足。此外,还可将水产养殖保险和信贷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参与水产养殖保险的水产养殖户优先给予贷款支持,解决养殖户扩大再生产的融资难问题。

  二是优化产品供给,加快构建多元化水产养殖保险产品体系。产品创新是加快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发展的关键。建议在地方政府层面,有关部门通过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宣传引导等方式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水产养殖生产数据和历史损失数据采集共享、不同品种水产品养殖风险评估与区划、气象指数保险产品研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提升保险公司开办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和加大产品创新的积极性,力争形成一些可复制的成功模式向全国推广;在商业保险公司层面,加强实地调研,充分了解市场风险保障需求,在开展传统损失补偿型保险产品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气象指数保险、水产品种苗保险、水产品价格/收入保险等创新型产品试点,打造保障责任广、定价合理的水产养殖保险产品体系,以满足养殖主体的多元化风险保障需求。

  三是加强多方协同,加大水产养殖保险承保理赔技术创新研究与应用。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技术支撑,其风险评价、费率精算、产品设计及理赔定损等关键环节都需要强大的技术保障。近年来,水产养殖科技的发展为水产养殖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建议加强政府渔业管理部门、研究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的多方协同联动,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自优势,组织专业力量团队,规范水产养殖行为体系,搭建水产养殖行业和保险行业的数据共享平台,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准确核定标的数量和科学验标定损有效手段等相关方面的研究工作,探索声呐鱼探仪、智能化装备及智慧渔业平台、水下摄影技术等先进科技应用的可行性,进一步提高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逐步破解承保理赔难题。

  四是提升专业能力,推动出台水产养殖保险行业承保理赔规范。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组织相关政府部门技术人员及行业专家为水产养殖保险承保验标、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保险学、气象学、水产学等多学科专家和资深养殖户共同研讨优化保险方案,制定行业通用的水产养殖保险示范条款,加大对创新型产品如天气指数保险的支持力度,提升产品开发的科学性、合理性;强化气象数据、生产数据等信息跨部门共享,加强基础数据积累,科学地进行产品费率定价,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研究制定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标准化承保理赔实务操作规范,提高业务管理精细化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引进专业人才,推动建立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的水产养殖保险查勘定损理赔专家队伍,提高现场查勘定损的准确性与时效性。

  五是强化风险防范,推动构建国家层面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气候条件差异较大,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具备在不同区域、不同年度间进行风险分散和平衡的可能性。建议借鉴国外巨灾保险成功经验,综合运用政府和市场化手段,在继续落实好现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再保险保障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构建由各级财政支持、各利益主体(水产养殖户、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级政府部门)参与的水产养殖保险大灾风险保障机制,建立财政单独预算的大灾风险保障基金,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大灾风险分散体系,解决发展的后顾之忧,确保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发展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有效提升各地水产养殖业巨灾风险应对和防范水平,增强水产养殖保险体系运行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六是扩大宣传教育,提高养殖户保险意识和防灾减灾水平。建议地方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保险业务指导及推广,积极组织水产技术专家等深入基层一线,开展水产养殖和保险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指导各地推进水产养殖保险业务发展,协助解决推进保险工作中的难题;广泛运用各种媒体和媒介,大力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政策和知识的普及与宣传,让水产养殖户真正认识到水产养殖保险的重要作用和价值,积极参与水产养殖保险(雍亚东 等,2020);鼓励水产养殖户加入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协会等专业化组织,发挥专业化组织在集合水产养殖户进行保险参保、防灾减灾、查勘定损、协调理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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