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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 实现税收公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2/4 20:56:2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3月3日,通威集团全国两会媒体见面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今年,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主要针对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减轻光伏产业税费负担、释放市场流动性、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等方面进行了认真思考和仔细调研,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中,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实现税收公平是他今年重点关注的话题。

  在《关于降低水产行业税费负担 实现税收公平的建议》中,刘汉元代表说,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水产品消费国及全球最大的水产品生产和出口国,水产品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40%。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和改善,作为优质蛋白质来源的水产品,在我国居民膳食结构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加,年均消费量正以3%的增速增长。但我国水产业依然面临着发展速度缓慢、政策制约等困境,其中最大的政策制约因素是与畜禽行业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相关,极大限制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在养殖环节,国家对畜禽养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水产养殖企业则仍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该政策一方面导致两类企业利润差异巨大;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水产养殖者不愿进行公司化运作,更倾向于选择以个体户或合作社形式进行经营,避免多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制约了产业的规模化发展。另外,在流通环节,水产与畜禽产业同样被实行了差异化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增值税相关规定,在流通环节,鲜活或初加工的水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0%,而鲜活的猪、牛、羊、鸡、鸭等畜禽产品可以免缴增值税,进一步拉大了两个产业的利润差距。

  同时,水产行业在流通环节还面临缴纳印花税的问题。因此,刘汉元代表建议免征水产养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能跨省使用,严重阻碍了大宗水产品的流通。目前,向合作社、企业收购农产品,可以取得对方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而向个人养殖户收购时,对方所在的税务局往往对有各种限制,且全国各地的要求也不一致。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水产养殖户需提供租塘合同,对于多次转手的合同,税务局不予;有的地方规定,如果个人养殖户名下有法人实体,也不得,而农产品收购发票又不允许跨省开具,甚至部分省、市、自治区不允许跨市(县)使用。目前,国家政策允许企业到收购地税务机关凭《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但各地税务机关往往从监管角度考虑,不允许外省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而我国水产品养殖主要集中在华南、华东和华中等水资源丰富地区,与畜禽养殖可就地消费、易于加工的特点不同,水产品大量在全国范围内流通,按照目前税法规定,只能在本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公司化运作存在取票难和取票成本高的问题。

  对此,刘汉元代表建议免征水产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允许农产品收购跨省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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